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顏苾涵
- 當事人鄒艾容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70號 原 告 鄒艾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俊枰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被告呂俊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被告新佳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鄭明昌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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