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79號
- 原告
- 久富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文誌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志郎等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具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5,740元。
二、被告胡志郎、胡劉桂香、胡志乾、胡宣伊、胡諭儒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77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志郎等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具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5,740元。
二、被告胡志郎、胡劉桂香、胡志乾、胡宣伊、胡諭儒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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