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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49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蘇惠敏
被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被告
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聖威
被告
吳燕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為新臺幣(下同)121,7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

二、被告吳燕彩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至起訴前1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本金 112,500元 利息 112,500元 113年10月28日 114年8月24日 (301/365) 10% 9,277元        9,277元 合計       121,7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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