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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7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廖繹豪即美的來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耀明即冠億工程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00,8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

二、查「冠億工程企業社」為合夥組織,請確認本件係以「傅耀明」為被告?或以「冠億工程企業社」為被告?並提出更正後起訴狀(含繕本)載明正確之被告名稱,如被告為冠億工程企業社,並應載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三、提出「冠億工程企業社」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年息)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起訴前1日止)    1 本金 400,000元     400,000元 2 利息  114年8月26日 114年9月9日 (15/365) 5% 822元 合  計       400,8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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