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0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顏苾涵
- 原告駱志成
- 被告駱秋萍、駱秋樺、彭粉妹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25號 原 告 駱志成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 被 告 駱秋萍 駱秋樺 彭粉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該所增價額未經鑑定,得參考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就地上權、不動產役權等權利價值估定之規定, 以該土地申報地價4%為其1年之權利價值,按存續年期計算;未 定期限者,則以7年計算其價值(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12 號、 第1129號裁定參照)。查原告請求確認其所有坐落苗栗縣○ ○鎮○○段000地號土地就被告所有同段664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 ,被告不得為妨礙通行之行為,依上開說明計算原告之641地號 土地所增價額為116,978元(計算式:1865.08平方公尺×申報地 價224元×4%×7年=116,9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116,9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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