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30號
- 原 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忻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被告張忻曈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203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忻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被告張忻曈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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