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21號
- 原告
- 達飛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錦成
- 訴訟代理人
- 朱凰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瀚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延滯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0,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3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