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宋國鎮
- 法定代理人劉歆閎
- 原告蕭國清
- 被告有利綠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36號 原 告 蕭國清 被 告 有利綠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歆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913萬6,165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8,4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萬7,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年息)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起訴前1日止) 1 本金 850萬元 850萬元 2 利息 200萬元 113年5月3日 114年8月11日 (1+101/365) 6% 15萬3,205元 3 利息 250萬元 113年5月21日 114年8月11日 (1+83/365) 6% 18萬4,110元 4 利息 200萬元 113年5月21日 114年8月11日 (1+83/365) 6% 14萬7,288元 5 利息 200萬元 113年5月8日 114年8月11日 (1+96/365) 6% 15萬1,562元 合計 913萬6,165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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