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宋國鎮
  •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1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碧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7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被告曾碧珍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靜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