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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1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碧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7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被告曾碧珍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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