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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3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被告
陳又嘉即陳筠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6,760元(計算式:226,228元+附表所示利息532元=226,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元)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    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利息 215,689元 114年9月16日 114年9月21日 (計至起訴前一日) (6/365)年 15% 532元 計算式:計算本金×計算基數×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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