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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61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珮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鉞淼間租佃爭議事件,經苗栗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而移送本院,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被告徐鉞淼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倘徐鉞淼已死亡,請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有追加被告,請補正記載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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