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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83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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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正宏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於起訴狀當事人欄未載明其法定代理人,原告應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並提出更正後起訴狀繕本。

三、被告徐正宏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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