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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44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銘廬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爕道
被告
椰寶掬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秦青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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