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72號

履行調解書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源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秋
原告
洪清華
被告
廖啟豪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調解書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聲請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257元(計算式:43,000元+3,2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原告源聯交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張麗秋、原告洪清華均未於起訴狀第二頁具狀人處簽名或蓋章,應併予補正。

三、原告如欲委任湯金花為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用印之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算日 終止日    項目1(請求金額元) 1 利息 43,000元 112年10月23日 114年4月28日 (1+188/365) 5% 3,257.4元  小計       3,257.4元 合計        3,257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