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84號
- 聲請人
- 徐煒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傅珊等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調解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60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
二、相對人傅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984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傅珊等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調解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60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
二、相對人傅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