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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8 日

  • 原告
    黃鈺枝
  • 被告
    廖景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59號 原 告 黃鈺枝 被 告 廖景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訴 字第124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明知無還款之意願,竟虛以投資原告規畫環保事業為由,持訴外人茂原工程有限公司113年7月20日開立支票302萬元(支票號碼PN0000000),向原告調借現金使用 ,並將其郵局存薄及印鑑章交付原告保管以取信於原告,並自113年5月6日起至7月5日止陸續要求原告以匯款或交付現 金方式,詐騙原告計72萬元。原告遲至於113年7月19日(支票到期前一日)經台灣票據交換所通報該紙支票為拒絕往來,原告方知被騙,故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2萬元(原起訴請求82萬元,嗣於言詞辯論縮減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72萬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以空頭支票向原告詐得72萬元之行為,有金錢往來明細、匯款紀錄、被告郵局存簿影本、被告親簽之承諾書、茂原工程有限公司支票及台灣票據交換所通報為拒絕往來戶截圖、存證信函( 北 院卷15-45頁)可證。被告已收受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及起訴 狀繕本,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依前揭法律規定,被告故意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並致原告受有前開金額之財產上損害,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該等損害,核屬有據。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72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附表:匯款紀錄 北院卷19-37頁 編號 轉出戶名 轉出帳號 轉帳日期 轉入帳號 金額 (元) 備註 0 廣泉源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 113年5月6日 (000)000000000000 60,000 竹南廖景洋 通知內容:黃鈺枝 北院卷第19頁 0 廣泉源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 113年5月8日 (000)00000000000000 40,000 廖景良郵局 通知內容:黃鈺枝 北院卷第21、33頁 0 廣泉源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 113年5月14日 (000)00000000000000 25,000 廖景良郵局 通知內容:黃鈺枝 北院卷第21、33頁 0 廣泉源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 113年5月23日 (000)00000000000000 20,000 廖景良郵局 通知內容:黃鈺枝 北院卷第23、33頁 0 廣泉源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 113年5月27日 (000)00000000000000 170,000 廖景良郵局 轉入戶名:廖景良 通知內容:黃鈺枝 北院卷第23、35頁 0 廣泉源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 113年5月29日 (000)00000000000000 60,000 廖景良郵局 轉入戶名:廖景良 通知內容:黃鈺枝 北院卷第25、35頁 0 廣泉源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 113年5月30日 (000)00000000000000 60,000 廖景良郵局 轉入戶名:廖景良 通知內容:黃鈺枝 北院卷第25、35頁 0 黃鈺枝 (000)0000000000000000 113年6月5日 (000)00000000000000 30,000 廖景良郵局 轉入戶名:廖景良 北院卷第27、35頁 0 廣泉源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 113年6月11日 (000)00000000000000 30,000 廖景良郵局 北院卷第27、35頁 00 廣泉源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 113年6月17日 (000)00000000000000 20,000 廖景良郵局 轉入戶名:廖景良 通知內容:黃鈺枝 北院卷第29、37頁 00 廣泉源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 113年6月24日 (000)00000000000000 30,000 廖景良郵局 轉入戶名:廖景良 通知內容:黃鈺枝 北院卷第29、37頁 00 廣泉源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 113年6月28日 (000)00000000000000 30,000 廖景良郵局 轉入戶名:廖景良 通知內容:黃鈺枝 北院卷第31、37頁 00 廣泉源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 113年7月5日 (000)00000000000000 30,000 廖景良郵局 通知內容:黃鈺枝 北院卷第31、37頁 合計 6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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