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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8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賴映岑

原告
松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民傑
訴訟代理人
洪崇遠律師
被告
崔錦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惟被告於原告起訴時,其住所設於桃園市中壢區之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是被告之住所顯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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