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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配偶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
    張淑芬

  • 上訴人
    林玲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14號 上 訴 人 林玲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小英間侵害配偶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2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 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其上訴標的金額為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逾期未繳納上 訴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郭嫚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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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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