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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張淑芬
  • 法定代理人
    林恒毅

  • 原告
    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李福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96號 原 告 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恒毅 被 告 李福安(即李姵妏之繼承人) 張秀惠(即李姵妏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3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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