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張珈禎
- 法定代理人黃俊智、游琇瓘
-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瀚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周韋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1號 聲 請 人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徐慧媚 相 對 人即 被 告 瀚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游琇瓘 同上 被 告 周韋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4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事實及理由欄有關「二、原告主張」中關於「400萬元履約至113年9月12日」記載,應更正為「400萬元履約至113年8月26日」;有關「第四項」中關於「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記載,應更正為「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有關「第五項」中關於「被告瀚韋公」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瀚韋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所為114年度重訴字第41號之民事判決,有關 事實、理由欄之記載,有主文所述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廖翊含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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