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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5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鄭子文

原告
八八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子昊
被告
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3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3月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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