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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黃思惠

聲請人
郁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興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
    ,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13年9月1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
    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7號
    公示催告,並於113年9月1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
    間,業於114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
    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 項參
    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華南銀行苗栗分行 華銀苗栗分行 113年6月28日 3,500,000元 PD603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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