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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
    顏苾涵

  • 原告
    柯維欽即協成企業社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柯維欽即協成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2月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權利申報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34號裁定之公告資料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4年6月6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同年8月22日具狀為除權判決之聲 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參照),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歐明秀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建順煉鋼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苑裡分行 113年9月30日 82,425元 QN7128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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