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陳秋錦
- 當事人誠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誠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誠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自民國114年3月28日經本院公告於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 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 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 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自114年3 月28日公告於網站,本院已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4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雖於114年8月28日即聲請為除權判決,然依前開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4年8月28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2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誠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企苗栗分行 114年1月15日 14,175元 ZG7800326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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