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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陳秋錦

聲請人
誠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誠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自民國114年3月28日經本院公告於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自114年3月28日公告於網站,本院已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4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雖於114年8月28日即聲請為除權判決,然依前開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4年8月28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2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誠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企苗栗分行 114年1月15日 14,175元 ZG78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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