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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鄭子文

聲請人
聖聯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仁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經
    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
    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屆至,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
    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0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9月2日公告於法院
    網站,有上開公告在卷為憑,並據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
    閱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3月1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且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
    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5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聖聯輪胎有限公司 凱基苗栗分行 113年8月15日 768,000元 BS504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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