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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宋國鎮
  • 法定代理人
    鄭艾力

  • 原告
    了凡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2號 原 告 了凡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艾力 訴訟代理人 林佳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郁惠等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 元。 二、被告徐郁惠、曾千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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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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