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7號
- 原告
- 劉丞
- 被告
-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進揚
- 訴訟代理人
- 王昭文律師
鄭宇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27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勞訴字第17號
鄭宇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27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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