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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
    李昆儒
  • 法定代理人
    洪建龍

  • 原告
    謝發罡
  • 被告
    亞洲瑞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謝發罡 訴訟代理人 廖宏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亞洲瑞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建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 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同法第274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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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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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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