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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李昆儒

原告
謝發罡
訴訟代理人
廖宏文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亞洲瑞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建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同法第274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昆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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