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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90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08號
債 權 人
張花德
債 務 人
黃淑芬即鉅榮企業社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680,00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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