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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8 日

債權人
聖城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展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寶德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 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百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發函請債權人於文到起5日內補正:「㈠請提出債務人寶德工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檢附多元化繳費單1件)。㈢依報價單客戶、本票發票人、借據借款人、line對話人均為林恆圭、請提出向寶德工程有限公司請求給付27,000元及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該項通知於同年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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