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8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昱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76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長昱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丁玉娟 債 務 人 梁峯斌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177,479 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72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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