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893號
- 債權人
- 遠時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井琪
上列債權人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江淑芬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等法定程式。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其聲請狀僅載債務人之姓名及住所資料,其餘資料付之闕如,本院為特定請求之當事人,故於民國(下同)114年11月20日通知其於收受送達起5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江淑芬(卷內無ID)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該通知並於114年12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難認已經依法表明明確之當事人,致本件督促程序無從審核進行,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