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角元友樹
- 當事人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怡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818號 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債 務 人 沈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2,35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㈡1,065元,及自113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6計算之利息。 ㈢1,065元,及自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6計算之利息。 ㈣2,127元,及自11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6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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