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52號
- 聲請人
- 林增壬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依同法第557條規定,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公示催告,而該股票之發行公司「興農股份有限公司」係設於臺中市大肚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該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一紙附卷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