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84號
- 聲請人
- 楊敏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8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3161 1 1000 002 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3162 1 1000 003 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3163 1 1000 004 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3164 1 1000 005 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3165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