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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司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
    Howard Stanley Bergh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15號 聲 請 人 Howard Stanley Bergh即科奈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其施行 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科奈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未據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1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聲請人於114年6月4日收受通知,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憑,聲請人逾期 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尚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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