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3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蔡政言、鉅固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古采盈即古桂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497號 債 權 人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堅 代 理 人 蔡政言 債 務 人 鉅固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古仲遠即古清玻 人 債 務 人 古采盈即古桂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換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在臺中市,有戶役政網路電子閘門查詢資料1 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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