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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41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9 日

債權人
匯豐協新租賃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新
債務人
捷美國際成衣開發有限公司
債務人
詹速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換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詹速美之住所在嘉義市,有戶役政網路電子閘門查詢資料1 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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