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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6235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3 日

債權人
和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麗淑
債務人
黃嘉哲即黃琝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存款債權)所在地係在新北市三重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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