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6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許麗淑
- 原告和灣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黃嘉哲即黃琝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6235號 債 權 人 和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麗淑 債 務 人 黃嘉哲即黃琝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存款債權)所在地係在新北市三重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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