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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靖晟
  • 被告
    呂沛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張靖晟 相 對 人 呂沛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 擔保債務人好旺來餐飲小吃坊(負責人陳少騫)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貨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8月26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好旺來餐飲小吃坊(負責人陳少騫)、陳少騫等人(1)於113年8月27日共同簽發到期日為114年1月30日、票 面金額為60萬元之本票交予聲請人為憑;(2)於113年8月27日共同簽發到期日為114年1月30日、票面金額為440萬元之本票交予聲請人為憑。詎聲請人於屆期提示後仍有4,522,829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2紙、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4年4月18日函請相對人、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苑裡鎮 苑北段 672-1 111.63 1/1 2 苗栗縣 苑裡鎮 苑北段 673-2 1.97 1/1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93 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 苗栗縣○○鎮○○里0鄰00○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三層 一層:67.68 二層:67.68 三層:35.85 總面積:171.2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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