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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8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4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佳瑞鑫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幸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瀚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12月4日通知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並於同年月12日送達聲請人,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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