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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調字第5號

給付款項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曹靖

聲請人
將傑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霜華
相對人
台灣歐維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月琇
代理人
謝玫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日__內,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訴訟要件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__等語。經查,__,其訴訟要件即有欠缺,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__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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