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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建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
    王筆毅
  • 法定代理人
    徐玉丁

  • 原告
    皇博企業社即陳琨方法人
  • 被告
    品工多元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建字第5號 原 告 皇博企業社即陳琨方 被 告 品工多元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玉丁 訴訟代理人 劉威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114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萬9,777元,及自114年4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第1項如原告以18萬9,926元為被告供擔保,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56萬9,777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四、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99%,餘由原告負擔 。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承攬苗栗縣○○市○○里00鄰○○○○00○00號住宅房屋翻修工程 (下稱文英山莊工程)後,於113年9月間將泥作、貼磚、地坪工程委由原告次承攬施作,初約定次承攬工程報酬總額如附表一至四所示為145萬680元(計算式:662,500+528,880+ 218,300+41,000=1,450,680),嗣因被告變更部分施工項目 ,次承攬報酬總額如附表四至六之項目所示減為141萬6,977元(計算式:41,000+701,660+674,317=1,416,977),惟原 告於114年1月24日次承攬工程完工後迄今,被告僅給付次承攬報酬110萬元,尚欠報酬餘款31萬6,977元未付。 ㈡又被告另承攬新竹市○○路000巷00弄00號住宅房屋翻修工程( 下稱明湖路工程)後,於113年11月間將泥作、貼磚、地坪 工程委由原告次承攬施作,初約定次承攬工程報酬總額如附表七所示為28萬5,000元,嗣因其中附表七編號6之「(抿石/地磚)停車地坪」工程原告未施作地磚部分,故扣除地磚施 作部分之工價,被告尚應給付原告次承攬報酬如附表八所示為26萬1,000元,惟原告於114年1月10日次承攬工程完工後 迄今仍未給付。 ㈢是被告總共積欠原告次承攬報酬57萬7,977元(計算式:316, 977+261,000=577,977)未給付。爰依承攬法律關係為請求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7萬7,97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 ㈠文英山莊工程部分,被告已給付原告次承攬報酬110萬元,惟 就剩餘未給付部分,其中以下項目有未實際施作、請款金額高於報價及重複請款之情形: ⒈附表四項目1、附表五項目4、6、8、9、10、附表六項目8、9 、10金額不爭執,但認為此部分跟泥作修補是重複請款,因紅磚補磚報價是30元,較一般行情10元高出甚多,被告於訂約時認知是包含泥作部分。 ⒉附表五部分,項目1、7原告未施作,項目4為2樓防水,項目4 、6等2樓施作之坪數較少,但費用卻比項目3、5之1樓部分 高;項目9為垃圾清運原本估1萬元,但請款金額提高為5萬8,000元。 ⒊附表六部分,項目2較附表二項目5原先報價每坪貴800元;項 目7原本估1萬5,000元,但請款金額提高為5萬8,300元, ⒋又因原告施作防水有瑕疵,被告另外找人修補瑕疵共花費25, 000元,該費用應從被告應給付之次承攬報酬中扣除。 ㈡明湖路工程部分,附表八項目6當初報價時是抿石、地磚2選1 ,後來實際上僅有施作地磚,且係由被告委請他人施作,原告報價費用比別人貴10倍。原告並未施作,僅有提供地磚、水泥及沙等材料,而經被告計算其材料費用僅為2萬2,200元。故此部分被告僅願意給付材料費2萬2,200元。 ㈢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及爭點(並依判決格式修正及刪減文句): ㈠不爭執事項 ⒈卷第17至21、37至53頁為兩造對話紀錄。 ⒉附表一至三為施工前估價單,兩造有達成合意,實際施工內容照估價單加減計算。 ⒊被告於113年10月30日付款20萬元、113年12月9日付款45萬元 、114年1月15日付款45萬元給原告。 ⒋原告實際施作之工項、工價如附表四、五、六、八,除附表四項目1,附表五項目4、6、8、9、10,附表六項目2、7、8、9、10,附表八項目6外,被告均不爭執。 ⒌被告於114年4月1日收受起訴狀繕本,原告若得請求被告給付 款項,法定遲延利息自114年4月2日起算。 ㈡爭點 ⒈就被告有爭執之工項,原告得否請求,所得請求之金額是多少? ⒉原告總計得請求之工程款金額是多少? 四、法院之判斷 ㈠爭點⒈ ⒈附表四項目1部分 ⑴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一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為承攬契約之要素,倘當事人對於工作內容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即與民法第153條關於契約之成立,當事人必須互 相表示意思一致之規定無違,承攬契約即為成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4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同條第2項規定: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 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足見除當事人間另有特約外,定作人對於承攬人完成之工作,負有給付報酬之義務(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227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附表四之估價單原告在114年1月8日 進場施作前有傳給我(卷第159頁),且依原告所提原告與 屋主之對話紀錄(卷第153頁),原告確有請屋主選擇磁磚 顏色及與屋主討論施工時間,並於114年1月17日週五約定於下週四即114年1月23日進場施作,足認兩造於原告進場施作前應確有就此部分施作之內容與承攬報酬達成合意,否則原告即無進場施作之可能。又依原告所提照片(卷第149、151頁),此部分業已施作完成,被告就此亦無爭執,被告辯稱此部分為重複請款,顯非可採,原告應得請求此部分款項。⒉附表五項目4、6、8、9、10部分 ⑴依不爭執事項⒉,附表一至三為施工前估價單,兩造有達成合 意,實際施工內容照估價單加減計算。則附表一至三既經兩造達成合意,若原告施作、請款內容與附表一至三相同,被告依約即有付款之義務。而附表五項目4與附表三項目3內容、金額完全相同,附表五項目6之內容與附表三項目6相同,但請款金額4萬3,520元較原約定金額5萬2,200元為低,附表五項目8與附表一項目1內容、金額完全相同,附表五項目9 與附表一項目2金額完全相同,且尚增加「怪手(外牆)」 之施作內容,但未另外請款,此等部分既均在兩造原承攬契約合意之範圍內,且原告確已依約施作完畢,被告即有依約付款之義務。且因此等工項、工價於原附表一、三估價單內即有列出,與附表二、三「紅磚補磚」為不同工項,故被告抗辯工價過高、重複請款等,顯係事後欲單方變更兩造已達成合意之契約內容,並非可採,原告得請求此部分之款項。⑵附表五項目10依附表一項目3原約定之金額為8萬7,500元,但 原告請款之金額為9萬5,700元,二者差額8,200元(計算式 :95,700-87,500=8,200)。原告表示:防水施作需要用到 高壓洗車機,將牆壁的粉塵、青苔清洗乾淨才能施作防水塗料,文英山莊門前口字型結構已經洗過才打掉,工序增加,以及現場之前沒有水,造成我的工序、工數增加。8,200元 是我派人手點工,我的師傅一工3,500元,現場派4位工,沒有全部做完,前面缺水導致沒有做完,後面屋突打掉 又重做,但是沒有做到一整天,沒有算一整天的工錢,從1 萬4,000元變成8,200元(卷第302、350頁)。然原告自承增加金額是8,200元並無客觀證據(卷第351頁),被告亦爭執此部分之主張未經兩造合意,原告亦未事先告知金額計算方式(卷第350頁)。則原告縱有因被告未能供水及因文英山 莊門前口字型結構已經洗過才打掉而增加工作量,然增加之工作量、工作時間為何,是否確實因此而增加工數,原告雇用之師傅是否確實因此向原告請款均有不明,原告是否確實因此必須多支出師傅工資尚有疑問,未據原告舉證證明,故此部分多增加之款項自不能向被告請求,原告僅得請求原訂金額8萬7,500元。另因此項目與附表二、三「紅磚補磚」為不同項目,均分列為原報價單之項目經兩造達成合意,故被告抗辯此項目為重複請款,並非可採。 ⑶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言詞辯論時自認者,無庸舉證。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3項 定有明文。被告經本院整理不爭執事項後,另再爭執原告附表五項目1、7原告未施作(卷第177頁),未能舉證前開自 認內容與事實不符或經原告同意,不生撤銷自認之效力,附此敘明。 ⒊附表六項目2、7、8、9、10部分 ⑴項目2 ①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民法第49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②依附表一項目5兩造就此原先約定內容為「80*80地磚」、金額10萬3,000元,但實際施作、請款內容為「60*120地磚」 、金額12萬4,800元。原告表示:係因被告提供之材料與原 先約定之尺寸不符,且被告水電工程在我報價時地板是平整的,要施作前多了管線,我進場施工時,被告未告知水電未打管溝,造成地面管線抬高11公分,導致水泥跟砂之厚度由原先5公分增加為11公分,砂跟水泥之材料費用增加1倍,故請款金額較多為合理(卷第78、302頁)。被告則抗辯:當 初估價是用坪數計算,沒有限定厚度,故增加厚度的費用應由原告吸收(卷第303頁),並未否認原告所主張之前揭事 實。而證人即為原告施作鋪磚工程之王銀崑結證稱:一般在估價時,地磚高層是以4公分計算,如果多於6公分以上會另外加錢,室內60×1米2在4公分以下是用燒底的施工方式,文英山莊那邊的狀況,因為現場水管、水電的因素造成地面抬高,影響我們的施作方式由燒底變成硬底。在施工的時候過去看,那個地面上就跟月球表面一樣坑坑洞洞,材料又還在外面不能先進去,進出不方便,要很多時間,人力要用很多,要從下面挖上來,然後拌調,然後再推進去,推進去的時候也不能說很順的推,都是坑坑洞洞,還要照路,所以我就跟原告說工作費用會提高並提高報價(卷第305、307頁)。依王銀崑前開證述內容,因現場水電、水管,導致施工之工法由燒底變更為貼硬底,並因此增加其對原告之報價,核與原告所提當時施工現場照片(卷第221至227頁)顯示之管線狀況,現場確實將因增設水管導致大幅提高所須鋪設泥砂厚度,並增加工程困難度相符。則此部分費用之增加,既係因被告之行為導致,而原告不可能自行吸收增加之費用導致獲利降低甚至虧損,故依民法第491條規定,可視為被告允與 報酬,故被告自應給付此部分之款項。 ⑵項目7 依附表一項目5原先約定內容為「垃圾清運」、金額1萬5,000元,但實際施作、請款內容為「垃圾清運(13米混合10米 磚)」、金額5萬8,300元。原告表示:垃圾清運增加是因為被告追加口字形部分拆除的費用,我的報價只有就我施工所產生的垃圾,我不知道被告施作內容,所以只有估我自己施作範圍產生的垃圾(卷第303、317頁)。因被告施作工程及所產生之垃圾內容為何,本非原告所得置喙,故原告主張其所估價之垃圾清運費用僅含其施工內容之垃圾清運,與常情相符,應可採信。而證人即為原告清運垃圾之李銘偉結證稱:我跟原告的對話紀錄裡面6萬9,000元、垃圾17米、磚10米都是我打的,我就這個場地的垃圾清運就是跟他請款6萬9,000元,總共金額6萬9,000元、垃圾17米、磚10米(卷第311 至312頁),核與原告所提其與李銘偉之對話紀錄相符(卷 第339頁)。另依原告與屋主之對話紀錄可知文英山莊門口 口字型結構確係工程進行中臨時決定敲除(卷第105頁), 則清運敲除口字型結構及被告施作水電工程等被告施作工程所產生垃圾之費用,即非原告估價時所得預料,本應由被告自行負擔,而依原告所提照片(卷第239、339頁),可知李銘偉清運之垃圾內容主要應為拆除口字型結構產生之磚塊等營建廢棄物,及被告水電工程產生之水管等,此部分之費用既係因被告行為所產生,自應由被告負擔,且原告請求之金額5萬8,300元尚低於實際支出之金額6萬9,000元,故原告亦得請求此項目之金額。 ⑶項目8 原告施作內容為「30*60地磚」、金額5萬9,160元,與原附 表一項目7約定施作內容「30*30地磚」、金額6萬1,000元相較,施作內容略有變更、金額卻反而降低,依不爭執事項⒉,兩造有達成合意,實際施工內容照附表一至三估價單加減計算,則原告施作內容既係依被告指示所為,且請款金額仍在原約定範圍內,符合兩造原約定內容之精神,亦得向被告請款。 ⑷項目9、10 被告所提民事答辯狀記載:「第9項室外抿石追加金額5,000元、第10項「室外後門追加砌磚/地坪粗底」金額16,000元 之部分,被告同意此部分為追加工程,願付工程款。」(卷第179頁),足認此部分原告確有施作,且報酬之數額亦經 兩造達成合意。被告雖抗辯此部分應含在泥作修補之範圍內(卷第301頁),然抿石、砌磚、地坪與泥作顯有不同,其 所辯顯非可採,原告亦得請求此部分之款項。 ⒋附表八項目6部分 依附表七項目6原先約定內容為「(抿石/地磚)停車地坪」、金額12萬元,但實際施作、請款內容為「(抿石)停車地坪/前院平台」、金額9萬6,000元。被告雖抗辯此部分原告 僅有提供材料,然依原告所提照片(卷第111至147、277至291頁),原告確有施作抿石停車地坪與前院平台,被告所辯不可採。而依原告所提兩造對話紀錄(卷第51頁),此工項中貼磁磚部分確係由被告另行找人施作,而被告不爭執此部分停車地坪之施工面積為10坪(卷第303頁),另王銀崑證 述其就30*30地磚施工費用向原告報價為每坪1,900元(卷第307至308頁),則原告就10坪之施工費用扣除2萬4,000元尚高於王銀崑之報價應屬合理,故此部分之報酬9萬6,000元原告亦得請求。 ㈡爭點⒉ ⒈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民法第493條第1、2項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乃因承攬人具有專業知識,修繕能力較強,且較定作人接近生產程序,更易於判斷瑕疵可否修補,故由原承攬人先行修補瑕疵較能實現以最低成本獲取最大收益之經濟目的。是以民法第495條雖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 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民法第493條及第494條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惟定作人依此規定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仍應依民法第493條規定先行定期催告承攬人修補瑕疵,始得為之 ,尚不得逕行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庶免可修繕之工作物流於無用,浪費社會資源(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12號 判決意旨參照)。又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民法第494條本文亦 有明文。另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固得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對承攬人同時或獨立行使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然該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屬於債務不履行責任(不完全給付)之性質,要與同法第493條第2項所定之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法律性質、構成要件、規範功能及所生法效均未盡相同。申言之,定作人直接行使此項不完全給付責任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既非行使民法第493條所定瑕疵擔保責任之修補費用償還請求 權,自應回歸民法債編通則有關「不完全給付」之規範,並適用同法第227條第1項之規定。若其瑕疵給付可能補正者,依給付遲延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其不能補正時,則依給付不能之規定發生法律效果。因此,定作人對於有瑕疵之工作原得拒絕受領;倘已受領,並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而該瑕疵為承攬人可能補正,其補正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定作人於行使上開損害賠償請求權,必先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催告或定有期限催告承攬人補正 而未為給付後,承攬人自受催告或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定作人亦於此時始得謂有該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此乃同法第495條第1項所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本係不完全給付責任性質,並尋繹是項請求權之規範功能,於89年5月5日將同法第227條修正為「不完全給付」之規定施行後,並非 在排除該條第1項所定「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之規定 行使其權利」之適用所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 字第661號判決意旨參照)。可知定作人依民法第493條第2 項規定自行修補瑕疵,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依第494條本文請求減少報酬,或依第495條第1項或第227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均以先行定期催告承攬人修補瑕疵為 必要,須承攬人不於所定期限內修補,方得行使上開權利。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沒有通知原告修補瑕疵(卷第157頁),則被告自不能向原告請求瑕疵修補費用,亦不能主 張由原告所得請求之承攬報酬中扣除。 ⒉綜合爭點⒈部分之論述,可知原告本件主張欲請求被告給付之 金額,僅其中附表五編號10得請求之金額非其所主張之9萬5,700元,應以原本約定之金額即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8萬7,500元為準,二者差額8,200元已如前述,而原告原本計算之內容並無錯誤,故本件原告所得請求之金額應為56萬9,777 元(計算式:577,977-8,200=569,777)。 ⒊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於被告之前揭工程款債 權,係屬給付無確定期限之金錢債權。依前揭法律規定及不爭執事項⒌,原告另得請求自114年4月2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 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舉證據,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另贅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歐明秀 附表一:文英山莊工程報價單㈠(卷第25頁) 徐玉丁-尖山 室外(2024/9/6) 項目 數量 單價 小計 備註 1 泥作修補 乙式 80,000 80,000 2 後牆塗料/打毛處理 乙式 58,000 58,000 3 外牆防水 乙式 87,500 87,500 4 二丁掛貼碑(代工) 乙式 285,000 285,000 5 垃圾清運 乙式 15,000 15,000 6 鷹架搭設 乙式 76,000 76,000 7 30*30地磚鋪設 乙式 61,000 61,000 662,500 附表二:文英山莊工程報價單㈡(卷第27頁) 徐玉丁-尖山 1F室内(2024/9/6) 項目 數量 單價 小計 備註 1 泥作修補 乙式 110,000 110,000 2 紅磚補磚 6916塊 30 207,480 3 浴廁防水 乙式 16,000 16,000 4 浴廁地磚30*30 乙式 16,800 16,800 5 80*80地磚 乙式 103,000 103,000 6 浴廁30*60 乙式 52,200 52,200 7 廚房30*60 乙式 23,400 23,400 528,880 附表三:文英山莊工程報價單㈢(卷第29頁) 徐玉丁-尖山 2F室内(2024/09/06) 項目 數量 單價 小計 備註 1 浴廁地面灌漿 乙式 29,000 29,000 2 紅磚補磚 800塊 30 24,000 3 浴廁塗料/防水 乙式 26,000 26,000 4 浴廁地磚30*30 乙式 16,800 16,800 5 80*80地磚 乙式 46,300 46,300 6 浴廁30*60 乙式 52,200 52,200 7 泥作修補 乙式 24,000 24,000 218,300 附表四:文英山莊工程請款單㈠(卷第31頁) 文英山莊 後院10坪地坪30*30 (2025/1/8) 項目 數量 單價 小計 備註 1 30*30地磚施工 10 4,100 41,000 41,000 附表五:文英山莊工程請款單㈡(卷第33頁) 徐玉丁-尖山 11月 項目 數量 單價 小計 備註 1 泥作修補(1F) 乙式 110,000 110,000 2 紅磚補磚 6916塊 30 207,480 10月請20萬 3 浴廁防水(1F) 乙式 16,000 16,000 4 浴廁塗料/防水 乙式 26,000 26,000 5 浴廁30*60(1F) 12.8坪 3,200 40,960 6 浴廁30*60(2F) 13.6坪 3,200 43,520 7 泥作修補(2F) 乙式 24,000 24,000 8 泥作修補(外牆) 乙式 80,000 80,000 9 後牆塗料/打毛處理 /怪手(外牆) 乙式 58,000 58,000 10 外牆防水(外牆) 87坪 1,100 95,700 總計 701,660 附表六:文英山莊工程請款單㈢(卷第35頁) 徐玉丁-尖山 12月 項目 數量 單價 小計 備註 1 30*30地磚(1F) 2間 8,400 16,800 2 60*120地磚(1F) 26坪 4,800 124,800 補厚 3 30*30地磚(2F) 2間 8,400 16,800 4 浴廁地坪灌漿(2F) 乙式 29,000 29,000 5 壁磚(外牆) 87坪 3,100 272,000 6 鷹架(外牆) 477.86 160 76,457 拆改架/ 斜力支撐 7 垃圾清運 (13米混合10米磚) 乙式 58,300 58,300 混合1米 3100 磚1米 1800 8 室外30*60地磚 20.4坪 2,900 59,160 9 室外抿石追加 乙式 5,000 5,000 10 室外後門追加砌磚/地坪 粗底 乙式 16,000 16,000 派工 4*3500 材料2000 總計 674,317 附表七:民湖路住宅工程報價單(卷第55頁) 新竹明湖路(2024/11/15) 項目 數量 單價 小計 備註 1 押送車/土尾/撿尾 乙式 45,000 45,000 未稅 2 點焊鋼絲網/運送/綁工 己式 19,000 19,000 未稅 3 3000磅混凝土 乙式 51,000 51,000 未稅 4 砌磚/打底 乙式 18,000 18,000 未稅 5 抿石平台 乙式 32,000 32,000 未稅 6 (抿石/地磚)停車地坪 乙式 120,000 120,000 285,000 附表八:民湖路住宅工程請款單(卷第103頁) 新竹明湖路(2025/1/16) 項目 數量 單價 小計 備註 1 押送車/土尾/撿尾 乙式 45,000 45,000 未稅 2 點焊鋼絲網/運送/綁工 乙式 19,000 19,000 未稅 3 3000磅混凝土 乙式 51,000 51,000 未稅 4 砌磚/打底 乙式 18,000 18,000 未稅 5 抿石平台 乙式 32,000 32,000 未稅 6 (抿石)停車地坪/前院平台 乙式 96,000 96,000 30*30 磁磚料 不代工 2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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