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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李昆儒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周宜庭
代理人
陳建宇律師(法扶律師)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翁千雅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張簡旭文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送達代收人
李知行
代理人
陳正欽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周宜庭自民國114年7月11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以消債條例之制定目的在於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觀之,應係指消費者之負債大於現有資產,於合理之相當期間內,在維持其個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基本生活支出前提下,依原定之清償條件,不能清償債務完畢或有不能清償債務完畢之可能而言。而其合理相當期間之認定,依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有關更生方案最終清償期原則為6年之規定觀之,原則上應以6年為衡量之標準。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欠缺理財觀念,已無力負擔債務,今勇於面對昔日債務,因此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2月25日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於同年4月29日調解不成立,經本院調取114年度苗司消債調字第31號卷宗查明無誤。又聲請人目前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詳見附表),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尚無不合。

㈡聲請人陳稱其現於尚順購物中心擔任賣鞋子的銷售員,日薪1400元,月薪約1萬8000元至2萬元,核與其111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相符(調解卷第69至71頁),堪信屬實,是估算以每月2萬元作為核算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之基礎。

㈢又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2項定有明文。查衛生福利部公告114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為1萬8618元。是依上開法文規定,聲請人之每月所得2萬元扣除上開自己必要生活費用1萬8618元後,每月剩餘為1382元。倘每月將所餘均用於償還債務,仍須償還約2337期即194年多之時間,早已逾6年之時間,自難認其得以收入償還相當之債務。

㈣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資料,所使用之郵局金融帳戶餘額亦僅剩6元(調解卷第77頁)、安泰商業銀行餘額14元(調解卷第117頁)、上海商業儲蓄銀行餘額221元(調解卷第135頁),與其近百萬之債務相比仍有相當之落差。是綜合聲請人之財產、信用及勞力(技術),堪認聲請人之償還能力與其債務有極大落差,難認足供其清償債務。

㈤本院綜合上情,認依聲請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扣除必要支出後,應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而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數額  卷證出處   本金、利息 違約金、費用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2萬9932元  更生卷第53頁 2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9萬349元  調解卷第161頁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8萬8778元  調解卷第167頁 4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萬9855元 500元 更生卷第59頁 5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8萬346元  更生卷第51頁  合計 322萬9260元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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