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陳中順
- 法定代理人李文明、呂豫文、莊仲沼、今井貴志、宋耀明、郭倍廷、郭明鑑、周添財
- 原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丁駿華、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薇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彭亮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彭亮喨 送達代收人 江建霖 住苗栗縣○○鄉○○村○○○00○00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張薇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送達代收人 陳瑩穎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薛鈞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送達代收人 蘇訓儀 指定送達處所:板橋莒光○○0○000○○○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至0樓及0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陳柏均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更生之聲請駁回。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對上揭相對人負有債務,實已無力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又伊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又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一、債務人曾依本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二、債務人曾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經本院合法通知應於民國114 年11月4日11時到場,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件查詢網 頁1份(附於本院卷)在卷可稽。然依本院114年11月4日訊 問筆錄(附於本院卷)之記載,聲請人卻未遵期到場,亦未說明正當事由。從而,聲請人前揭更生之聲請,依首揭法律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第15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蔡芬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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