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王筆毅
- 當事人陳紘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紘騰 代 理 人 黃浩章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陳紘騰自114年10月16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 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 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同條例第83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債務達新臺幣(下同)143萬5,503元無力清償,雖曾依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爰依法聲請清算。 三、經查: ㈠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 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者,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依聲請人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清算卷第59、63頁)可 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所得均係由萬寶華企業管理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寶華公司)取得,另由聲請人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調解卷第94頁),可知聲請人於聲請前5年內係投保於萬寶華公司與苗栗縣鐵工業 職業公會,且查無其於調解前5年內從事小額營業活動之證 明,則聲請人自得依消債條例聲請清算。 ㈡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前於114年3月10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於同年5月8日調解不成立,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查(調解卷第231頁),並經本院調取113年度苗司消債調字第38號卷宗查明無誤。是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業經調解不成立,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要件。 ㈢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消債條例第80條定有明文。聲請人查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尚無不合。 ㈣聲請人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⒈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其債權總額為143萬5,503元(清算卷第27頁),惟經本院函請債權人陳報債權,其等分別陳報如附表所示之債權,有上開債權人陳報狀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債務總額應為546萬8,992元 ⒉聲請人主張其於聲請清算前2年即112年10月迄今之收入含萬寶華公司薪資、派遣工薪資、行政院補助金共計56萬5,578 元(調解卷第33頁、清算卷第23頁),惟經本院函詢萬寶華公司提供聲請人任職期間全部收入資料,聲請人任職之112 年9月至113年1月期間,收入總計為25萬2,769元(清算卷第155頁),另依聲請人所提前置協商收入切結書所載(調解卷第79頁),聲請人擔任雜工收入不固定,月薪約1萬8,000元 ,核與聲請人共同打零工之陳興中陳報聲請人因患有慢性疾病,無法從事勞累工作,只能打零工求基本溫飽,每月打工約10至15天,每日薪資約1,200元至1,500元,每月薪資約1 萬2,000元、1萬5,000元或1萬元(清算卷第203、213至214 頁)大致相符,足認聲請人陳報之內容應與事實相符。另依114年6月10日臺灣地方法院查詢「各類補貼查詢系統」之查調結果、苗栗縣頭份市公所114年6月11日頭市社字第1140015286號函、苗栗縣政府114年6月20日府社救字第1140133198號函(清算卷第111、131、211頁),聲請人未領有租金補貼 及任何社會福利津貼或社會救助補助。本院審酌依聲請人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及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可知聲請人於113年3月5日自萬寶華 公司離職後,即投保於苗栗縣鐵工業職業公會,且查無所得資料,而行政院補助款係依政府政策核發之補助並非固定收入,本院爰以每月收入1萬8,000元作為核算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之基礎。 ⒊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 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 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 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2項情形,債務人釋明 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消債條例第64條之2定有明文 。而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 項、 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 證明文件,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萬8,618元,經核與衛生福利部公告114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5,515元之1.2倍即1萬8,618元相符,自可憑採。 ⒋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7條定有明文。聲請人另主張每月需負擔扶養其母陳施玉隊4,655元,並提出戶籍謄本為證(調解卷第29頁)。查依陳 施玉隊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所得,其名下有位於臺南市後壁區之房地價值56萬8,100元(清算卷第67、71頁),無收入(清算卷第69、73頁),每月領取勞保 老年年金5,294元(清算卷第149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4年6月16日保普老字第11413046600號函),且未領取社會福利 補助(清算卷第131頁苗栗縣頭份市公所114年6月11日頭市 社字第1140015286號函、第221頁114年7月2日南市社助字第1140958125號函),上開財產所得應不足以維持其基本生活,堪認其應有受聲請人扶養之權利。又陳施玉隊共有陳秀珠、聲請人、陳曉玲、陳麗萍4名子女(清算卷第43至44頁陳 施玉隊戶役政資訊網站一親等親等關聯查詢資料),扶養義務應由聲請人及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負擔,是本院審酌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上開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5,515元之1.2倍即1萬8,618元計算 ,聲請人應分攤金額為3,331元【計算式:(18,618-5,294)÷ 4=3,331】,逾此範圍,應予剔除。 ⒌另依聲請人所提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調解卷第69 頁),及本院職權查詢聲請人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清算卷第57、61頁),聲請人名下無財產;依聲請人陳報其名下94年11月出廠之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下稱A車)行照、煥達機車行估價單(清算卷第199、201頁),A車因年份太高僅餘報廢價值300元;本院職權查詢聲 請人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清算卷第219頁)後,命其提出其 名下各金融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資料(調解卷第85頁、清算卷 第243至265頁),聲請人名下苗栗縣頭份市農會帳戶餘額1,413元、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餘額0元、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餘額0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帳戶餘額0元、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餘額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餘額0元、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餘額0元;復觀聲請人所提之中華民國 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調解卷第89至91頁),聲請人名下並無壽險投保資料。則綜上分析,聲請人名下財產總值僅有1,713元。 ⒍是依聲請人平均每月收入1萬8,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萬8, 618元及扶養費3,331元後,已無剩餘金額可供清償債務,而其積欠之債務總額高達546萬8,992元,本院衡酌聲請人之收支及財產狀況,無論聲請人如何撙節開支,業已入不敷出,足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依其收支及財產狀況,確已不能清償債務,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事由存在,則本件聲請即屬有據。而聲請人名下除前述價值1,713元之A車及存款外並無其他財產,其每月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後亦無剩餘,無法構成清算財團及清償清算程序費用,當無清算實益,爰命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 五、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後,聲請人所負債務並非當然免除,仍應由本院斟酌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33條、第134條及第135條等,決定是否准予免責,如本院最終未准聲請人免責,聲請人就其所負債務仍應負清償之責,附此敘明。 六、依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附表 編號 債權人名稱 債權總額 備註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萬6,401元 清算卷第133 頁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3萬9,585元 清算卷第135至148頁 3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25萬6,690元 清算卷第159頁 4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1萬6,546元 清算卷第161頁 5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3萬5,644元 清算卷第189頁 6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4萬1,793元 清算卷第223頁 7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97萬2,283元 清算卷第227頁 8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現公司 247萬1,000元 調解卷第209頁 9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現公司 1萬9,050元 清算卷第267頁 合計(新臺幣) 546萬8,9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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