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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
    許惠瑜
  •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郭明鑑、李嘉祥、紀睿明、賴進淵、廖松岳、楊文鈞、吳東亮、俞宇琦、陳佳文、周俊隆

  • 當事人
    黃妙華即黃月英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詹小萍滙豐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月珍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吳哲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妙華即黃月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詹小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丁月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代 理 人 吳哲毅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黃妙華即黃月英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黃妙華即黃月英(下稱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聲請清算,由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 字第19號裁定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月19日上午11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後,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執行,業已清算程序終結,復經本院於114年7月8日以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裁定免責 ,並於同年月31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案卷全卷(見該案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查核無訛,當堪信屬真實。承上,揆諸首揭規定,堪認本件聲請人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無訛,從而,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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