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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破字第1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李昆儒

聲請人
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則樺
代理人
胡毓真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而本件破產宣告聲請係屬非訟事件,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所提資料不完整,應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人近2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包含最
    新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暨公司營
    業帳簿及相關憑證)。
二、聲請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捐或罰款?如有,應陳報稅捐或罰款
    機關之名稱、地址及積欠數額,並提出證明。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四、請在最新之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均註記各債權及債務有無
    優先權?如有,係何種優先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
    別除權、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稅費)?又具優先權之
    金額為若干?
五、請提出其主張所擁有之汽車行車執照,並明列估價之殘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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