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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苗司小調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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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 原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人陳欣雅
  • 被告
    趙方綺

調 解 筆 錄 114年苗司小調字第140號(調1)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陳欣雅 相 對 人 趙方綺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苗司小調字第140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下午4時45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曹 靖 書 記 官 葉靜瑜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陳欣雅 相對人 趙方綺 調解委員 林木傳委員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0,000元,給付方式:㈠自民國114年4月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2,000元,至清 償完畢為止。如一期未依約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2,219元。 ㈡上開款項並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金融機構名稱: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二、聲請人其餘民事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欣雅 相 對 人 趙方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靜瑜 司法事務官 曹 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書 記 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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