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苗司小調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唐明良
- 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人、陳欣雅
- 被告賴宜菖即賴宜正即賴宜凰
調 解 筆 錄 114年苗司小調字第158號(調5)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陳欣雅 相 對 人 賴宜菖即賴宜正即賴宜凰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苗司小調字第158號 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 華民國114年3月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書 記 官 洪雅琪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陳欣雅 相 對 人 賴宜菖即賴宜正即賴宜凰 調解委員 郭寬敏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114年3月11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8,500元。 二、如相對人未履行前項義務者,相對人願再給付聲請人5,233 元。 三、上開款項均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金融機構: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四、聲請人其餘民事請求拋棄。 五、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欣雅 相 對 人 賴宜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雅琪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書 記 官 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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